老树博客

对打狗工作的反思

    这次政府组织打狗,主要诱因是最近连续发生多起狂犬病,本意是想从根本上消灭狂犬病。但是并不是所有好的出发点都有好的结果,这次打狗行动有多项不足之处,作一些分析反思,欢迎互相探讨。 一是合法性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就是说天台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并报经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这里法律规定的是染疫的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对于没有染疫的则不在扑杀之列。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精神,没有法律或法规的依据,就无权进行扑杀。 在杀狗具体行为上,未经户主同意入户捕狗是不是合法,我想是无须讨论的。

二是合理性问题 狗是人类的朋友,和人类共同生存了几千年,不可能一朝一夕把它消灭,完全消灭只是一厢情愿。一个地方几只狗有病,要将全县的狗杀光是非常荒唐可笑的。那些看家护院狗,赔主人玩的宠物狗不应在猎杀之列。该扑杀的是那些病狗和野狗。 现在的治安这么差,小偷小抢不断,一条狗可以让主人睡个安稳觉。小偷对狗还是要怕的,在扑杀完狗后,治安方面怎么去加强?我不赞成有些人说狗对治安没有好处,太过牵强,太明显地迎合政府的杀狗运动。

三是私有财产权问题 狗是公民的私有财产,不管是观赏狗,看家护院狗,和主人长期一起生活,不仅仅是财产问题,还有感情问题,许多狗已成为家庭一员。以人为本不是只嘴上说说的。 对于病狗,依照法律规定必须扑杀,对于正常的狗,如果非要扑杀,就得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去年韩国泰国在对待禽流感问题上也是这样处理的,对鸡场进行补偿,使鸡场老板有杀鸡的积极性。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有些名狗数千数万元一条,难道说杀就杀了?

四是处死狗的方式问题 人有人道,对动物的处死也要处理得人道,让动物尽量少受痛苦。我们的学校从小就教育孩子要爱护小动物,不能残忍对待动物。那我们大人做得怎么样了?我认识一个朋友将自己的爱犬转移到外地,那狗看到过自己的同类被残忍扑杀,浑身一直发抖。人和动物在极度恐惧下会产生一种毒素,也许比狂犬病更厉害。而且这种狗以后对人类也不再信任,怕会出现更多的伤人事件。处死狗应该是隐蔽的,人道的。天台没有动物保护组织,也无人为狗的遭遇呐喊,这是可悲之处。

五意见建议 控制养狗数量,养狗必须免疫办证,办证费用要合理; 所有狗必须圈养,没有圈养的一律捕杀; 城区禁止身高超过50厘米的狗,防止伤人;乡村适当放宽些。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狗任何人可以举报,由打狗队灭杀,并长期坚持下去。  

2005.5.4

2005年5月4日 | 发布:老树 | 分类:一吐为快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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