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树博客

被异化了的捐款

前几天,看到天台报2010年慈善一日捐名单,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捐款,顾名思义,无偿把款项捐给需要的人,前提是自愿,无偿,多少不论。
    可看了这个名单后,发现许多的潜规则,现把它条文化一下
    1.数额规定:正县级1000,副县级800-900,正科级600,副科级500,股级200,普通工作人员100,等级观念如此根深蒂固,连献爱心也是如此。
    2.下级捐款额不能高于上级捐款额,否则上级领导的面子何在?
    3.人人得捐,你要不捐,还想在这单位里混?
    这样的捐款还是捐款吗?已异化成摊派,强捐,被捐款。
    慈善一日捐没有任法律依据,完全是县里个别领导的作秀,是强加在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头上的摊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的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 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公布捐款名单和金额,除了能知道这个单位的工作人员(员工)名单外,还能有什么作用?(我已收藏,需要时可以从里面查出我那些老同事老同学老朋友现在在哪里上班)
    我虽不是慈善一日捐的对象,但讨厌这种强捐行为,我自己的钱愿意捐给谁就捐给谁?凭什么让我要捐给慈善总会?慈善总会又不公布捐款去向,我的钱到哪里去只有天知道。我似乎更愿意捐给爱心家园,至少我的钱不会不明不白用在哪里。也违反了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九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符合其捐赠意愿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进行捐赠。
    自愿捐款才是捐款。别玷污了捐款这个名词。就象小姐这词被玷污了一样。

 2010-10-6

2010年10月6日 | 发布:老树 | 分类:一吐为快 | 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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